家暴妨害性自主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PHM-114-侵上訴-32-20250325-1
字號
侵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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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侵上訴字第32號 聲 請 人 A女(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A母(年籍詳卷) 代 理 人 李巧雯律師 被 告 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4年度侵上訴字 第32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A女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徐○○被訴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聲 請人A女為被害人,為對證據調查及科刑範圍表示意見,爰依法聲請參與訴訟。 二、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所列犯罪之被害 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455條之4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現於本院審理中,經徵詢檢察官、被告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