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PHM-114-侵聲再-4-20250206-1

字號

侵聲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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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侵聲再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受判決人 盧世譯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對於本院112年 度侵上訴字第268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第二審確定判決( 第一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侵訴字第18號;第三審 案號: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886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85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世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聲請 再審之證據。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 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盧世譯對本院112年度侵上訴 字第268號確定判決,於民國114年1月15日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及證據資料,或指明可資調查之證據方法,且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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