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訴訟參與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PHM-114-國審聲-1-20250310-1
字號
國審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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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國審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游○翎 游○宗 劉○朱 廖○偉 上四人共同 代 理 人 邱奕澄律師 吳庭毅律師 被 告 鄧如惠 選任辯護人 方怡靜律師(法扶律師) 吳怡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家庭暴力罪之殺人等案件(113年度國審上 訴字第5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游O翎、游O宗、劉O朱、廖○偉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 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三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第4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裁定為必須公開之司法機關文書,自應依前揭規定遮掩足資識別本案兒童身分之資料,先予說明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鄧如慧(下稱被告)被訴家庭暴力罪之 殺人等案件,聲請人4人為被害兒童之直系血親(游O翎為母親、游O宗為外祖父、劉O朱為外祖母、廖○偉為生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2項之規定,聲請參與訴訟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涉家暴之殺人、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國審矚重訴字第1號判決判處罪刑後,檢察官及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113年度國審上訴字第5案件審理中,核屬上開規定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而聲請人游O翎為被告本案所涉殺人未遂之被害人,並為被害人游O晴之母;游O宗、劉O朱為被害人游O晴之祖父母(直系血親);廖○偉則為被害人游O晴之生父,均為上開規定所列得聲請訴訟參與之人。前揭各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請訴訟參與,經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並斟酌上開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事項後,認為准許其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是聲請人等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陳思帆 法 官 劉為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鈺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