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訴訟參與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PHM-114-國審聲-5-20250317-1
字號
國審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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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國審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余遠明 (年籍詳卷) 送達代收人 鄭淇文 被 告 陳瑋 選任辯護人 李瑀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國審上重訴字第2號 ),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余遠明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所涉犯殺人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提起公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55363號、113年度偵字第5475號),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聲請人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審理時為訴訟參與人,現上訴至本院審理中,且被害人余奕杰因被告之犯罪行為致死,聲請人既為被害人之父(直系血親),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2項前段聲請參與訴訟。 二、按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刑法第 271條第1項、第272條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同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涉犯殺人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提起公訴,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判決後,檢察官及被告均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14年度國審上重訴字第2號案件審理中,有前揭起訴書及刑事判決書附卷可佐(本院國審上重訴卷第9-23頁)。被告係因涉嫌對被害人余奕杰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而經提起公訴,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罪,且被害人已死亡,而聲請人為被害人之父,為被害人之直系血親,符合前揭聲請訴訟參與之適格要件。本院經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本院國審上重訴卷第126頁),並斟酌本案情節涉及被害人生命權、聲請人為已死亡之被害人之父,以及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邱瓊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