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PHM-114-抗-135-20250117-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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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35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顏政哲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顏政哲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113年度撤緩字第388號裁定, 提起抗告,經核其抗告狀僅記載:抗告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撤緩字第388號裁定,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理由後 補等語,惟並未表明原裁定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抗告理由」,顯 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 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抗告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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