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羈押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PHM-114-抗-152-20250123-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52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陳志昌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 國114年1月6日所為羈押裁定(113年度審訴字第2045號),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陳志昌(下稱抗告人)涉犯 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罪,犯罪嫌疑重大。抗告人未遵期到庭,縱使身體不適,亦應請假,亦未主動歸案,經發布通緝始遭緝獲,足認有逃亡之虞。抗告人一再以幣商自居,然此為詐騙集團脫罪之答辯,表示抗告人有逃避追訴傾向。為確保審理之進行與刑罰權落實,兼顧抗告人自由受限程度,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14年1月6日起予以羈押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均準時前往開庭,僅一次開庭前因身 體發燒不適而未前往,且有致電書記官請假,抗告人無逃避 刑責之心,請求讓抗告人交保等語。 三、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 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㊁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㊂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刑事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法定羈押事由及有無羈押之必要,俱屬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法院自得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倘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所為羈押之裁定,於目的與手段間衡量並無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 四、經查: ㈠、檢察官認抗告人參與詐騙集團,擔任假幣商,出面向被害人 收取款項,以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依原起訴書所載及證據資料及說明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提起公訴,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5693號起訴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涉犯上開各罪,犯罪嫌疑重大。 ㈡、原審法院定於113年10月28日下午3時40分進行準備程序,該 庭期傳票於113年9月26日送達被告位於屏東縣○○市○○街0號10樓之4住所,因未獲會晤被告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將該傳票寄存於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大同派出所以為送達,有原審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9頁),不論抗告人有無實際領取,應自寄存之翌日即113年9月27起算10日,於113年10月6日發生送達之效力。然抗告人於上開期日未遵期到庭(見原審卷,第33頁),原審法院嗣囑託屏東地方檢察署核發拘票拘提抗告人,經司法警察前往其住所未遇,原審法院乃於113年12月31日以113年北院縉刑少緝字第1323號予以通緝,抗告人直至114年1月6日始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警員緝獲,有原審法院送達證書、準備程序筆錄、刑事報到單、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通緝書、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通緝案件報告書附卷足參。 ㈢、抗告人於本案偵查階段,即有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之 紀錄,有臺北地檢署辦案進行單、點名單、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偵卷,第105頁、第109頁),且曾因另涉詐欺案件,遭臺灣士林、新竹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亦有本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可徵抗告人有規避司法程序之紀錄。其次,抗 告人所指致電書記官請假乙事,依卷附公務電話紀錄,內容 記載書記官於113年10月29日下午撥打被告電話無人接聽( 見原審卷,第39頁),亦未見抗告人出具身體不適難以出庭之證明文件,難認抗告人所辯屬實。原審法院因抗告人遭緝獲始歸案且有通緝之紀錄,認定有事實足認抗告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羈押,核無不合。抗告人徒執前詞,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張宏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