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PHM-114-抗-292-20250213-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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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292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柯智瀚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801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柯智瀚(下稱抗告人)因 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原審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附表編號1確定判決案號欄原誤載為「112年度簡字第1621號」應更正為「110年度簡字第1621號」),均經確定在案。又上開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其餘各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抗告人業於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上親自簽名同意聲請定刑,有上開調查表附卷可參,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法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抗告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考量抗告人所犯除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皆為販賣毒品罪,餘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附表3為詐欺罪,其等罪質、行為時間、犯罪類型、行為態樣、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再參酌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曾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2年度聲字第7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列入作為內部界限的斟酌,就附表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再參酌抗告人於本件定執行刑之意見(原審卷第31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7年10月。至附表編號1部分已執行完畢,係檢察官換發指揮書時得予扣抵之問題,併予敘明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目前尚有2件詐欺案件如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96號、113年度金訴字第556號尚在審理中,詐欺案件判決確定部分,除本件案件一覽表編號3外,尚有同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10號案件;上開詐欺案,均為抗告人於111年4月間所為,屬數罪併罰之案件,應一併定應執行刑。請求鈞院撤銷原裁定,待目前案件均判決確定後,再合併定應執行刑,以免損害抗告人未來聲請假釋之權益云云。 三、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倘法院於審酌個案具體情節,裁量定應執行之刑時,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或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3項等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規範之目的(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即屬其裁量權合法行使之範疇,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89號裁判要旨參照)。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29號判決意旨參照);惟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應以檢察官所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作為審查及決定如何定應執行刑之範圍,未據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不得任意擴張並予審理,否則即有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裁判之違法。至於檢察官就數罪中之何部分,如何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屬其職權之行使,除其聲請有不合法或違反一事不再理或濫用權限等情形,而應予全部或一部駁回者外,法院即應依其聲請而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尚無審酌檢察官應為如何之聲請,對受刑人較為有利之餘地(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790號裁定參照)。 四、經查:  ㈠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原審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判決確定日期確定在案(其中原審附表編號1之罪之最後事實審案號、編號2之罪之偵查案號,應更正或增補如本院附表),而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係於最初判決確定日即111年6月17日前所犯,且原審法院確為本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因而向原審法院聲請就附表所示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原審法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而其所定應執行刑係在附表所示各宣告刑中之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5年4月以上,各刑合併之有期徒刑25年10月以下(有期徒刑2月1罪、2年4月1罪、5年4月1罪、4年4月1罪、4年2月1罪、4年2罪、1年6月1罪;共8罪),復未逾附表各編號前所定之應執行刑期之總和(即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7罪,前此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與附表其餘各罪合計為有期徒刑8年1月),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符合不利益變更禁止暨量刑裁量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要求,且與法律規範之目的、精神、理念及法律秩序不相違背,難認有裁量權濫用之情形,亦與罪刑相當原則無悖,復無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當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  ㈡本院綜衡卷存事證及抗告人所犯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 益及犯罪時間、行為動機、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等情,兼衡抗告人違反之嚴重性及所犯數罪整體非難評價,綜合斟酌抗告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等一切情狀;且附表編號2之各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172、11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嗣又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同院112年度聲字第7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各次合併定刑所酌定之刑度均獲酌減,顯已給予抗告人相當之恤刑利益,並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亦無明顯過重而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形,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雖稱另有詐欺案件尚在審理中,及尚有他案判決確定者與附表所示之罪符合數罪併罰要件應一併定應執行刑等語,惟揆諸前揭裁定要旨以及原裁定之說明,該等案件既未經檢察官聲請,基於不告不理原則,即非原審法院所能審究,倘前開各罪所宣告之刑,合於數罪併罰之規定,亦僅係屬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另行向法院聲請裁定之範疇。從而,抗告人前揭主張本案應待其他尚在審理中之案件審理完畢及判決確定之罪合併聲請定刑、請求本院撤銷原裁定、以免損害抗告人未來聲請假釋之權益云云,顯均於法未合。從而,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附表:受刑人柯智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簡稱「橋頭地檢」、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簡稱「橋頭地院」;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簡稱「高雄地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簡稱「高雄高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簡稱「臺北地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稱「臺北地院」) 編號 1 2 3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年4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有期徒刑4年4月 有期徒刑4年2月 有期徒刑4年(2次) 有期徒刑1年6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 犯罪日期 110年1月31日 110年10月14日至同年11月2日 111年4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738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4527、24647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11年度偵字第2396、9776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1年度偵字第2396、8344、9776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72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橋頭地院 高雄高分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1621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173號等 112年度訴字第1242號 判決 日期 111/05/03 112/03/22 112/12/27 確定 判決 法院 橋頭地院 高雄高分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1621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173號等 112年度訴字第124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6/17 112/04/18 113/04/09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875號 (已執畢)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838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081號 編號1-2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聲字第7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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