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PHM-114-抗-334-20250212-1
字號
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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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334號 抗 告 人 呂宗瑾 即受刑人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裁定(113年度聲更一字第9號)提起 抗告,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略以:受刑人呂宗瑾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判決確定如原裁定附表(下稱附表),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核屬正當,裁定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8年8月,併科罰金刑部分應執行新臺幣(下同)7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 二、抗告內容略以:定執行刑應符合比例原則、公平原則,原審 定執行刑過重,請重新量刑。 三、原裁定理由三(二)已詳述定執行刑審酌事由,就各罪總刑度 有期徒刑9年9月、併科罰金8萬元,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8月,併科罰金刑7萬元;有期徒刑部分,甚至相當於減除附表共7罪之其中3罪。並未逾越外部界限,核無違反比例原則之事實。抗告人指稱原裁定量刑過重,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蘇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