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PHM-114-抗-360-20250214-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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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360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許家華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103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家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經原審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48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有上開原審裁定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之保護法益相同;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與其餘各罪之保護法益及罪質不同,及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情,及前開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與受刑人表示「無意見」之意見,定其應執行刑1年1月,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許家華(下稱抗告人)所犯 之罪,多屬同一性質,並非重罪,然本件裁定只小幅減少1個月刑期,與強盜等重罪之定刑相差無幾,難認公平;且本件裁定減少之刑期,遠小於其他定應執行刑案件之刑期,不合比例原則與罪責原則,實屬過苛。懇請考量刑罰之邊際效應及比例原則,給予抗告人自新機會,另為公平公正、最有利於抗告人之裁定云云。 三、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 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包含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行為處罰之期待等因素,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583號、100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係在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前所犯,合於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刑之要件。又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前經原審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4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有該裁定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㈡原裁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5月)以上、各刑合併之 刑期(有期徒刑1年10月:5月+5月+4月+4月+4月)以下,且未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有期徒刑1年2月:10月+4月)之法定範圍內,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經核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界限,符合量刑裁量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過重而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形之裁量權濫用情事,又適用「限制加重原則」之量刑原理,對抗告人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並無違誤。  ㈢經綜合考量抗告人前開各罪之性質、次數,以及所反應出之 人格特性,並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認原裁定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且未逾越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宣告刑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2月),已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並無濫用裁量權之情形,亦或不符罪責相當、比例原則等情,自屬適當。  ㈣至抗告人請求參考其他案例,裁定較低刑度之刑,因各案情 節有別,無從比附援引。原裁定既無濫用裁量權等違法或不當之處,抗告人執前詞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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