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PHM-114-抗-388-20250214-1
字號
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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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388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王誌豪 抗 告 人 即輔 佐 人 陳秀珍 上列抗告人因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6號、114年度 聲字第20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誌豪、陳秀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抗告理由,逾期 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法院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得抗告於 直接上級法院,刑事訴訟法第403條定有明文;又抗告,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關於上訴之規定,同法第419條定有明文。 二、經核其刑事聲明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本院卷第19、21頁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芸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