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PHM-114-抗-393-20250218-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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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393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 人 簡逸辰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350號,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所為之裁 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簡逸辰(下稱受刑人)先 後因犯詐欺等案件,經如附表所示法院以如附表所示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受刑人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又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所示其餘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而本案業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案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民國113年11月4日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稽。是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如附表所示之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依上開規定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已發函請受刑人就本案表示意見,受刑人並已表示對本案定刑沒有意見等情,此有受刑人113年11月22日出具之定應執行刑意見查詢表附卷可佐,業已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給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爰依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刑之總和,及內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3前定應執行刑加計其餘罪刑之結果,並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在前述界限範圍內,綜合斟酌受刑人分別係犯加重詐欺及販賣毒品等罪,其所犯加重詐欺部分均係於109年10至11月間所犯,且均係侵害財產法益,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大致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暨其餘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4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雖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如附表所示其餘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其合併處罰之結果,其執行刑部分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12均為109年10月底 至109年11月中旬所犯,期間相距甚短,且皆為詐欺、毒品案件等罪,附表編號13、14也為毒品、詐欺之罪,原裁定有期徒刑7年4月,猶嫌過重;受刑人家中父親已達70歲高齡,母親也已65歲,目前家中僅有父母居住,且受刑人服刑迄今已3年2月有餘,並已深感悟,請綜合以上理由,重新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以下,令受刑人今年底即可陳報假釋,盡早返家照顧父母,盡為人子的責任等語。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且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又應執行刑之酌定,係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應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以及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規定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罪刑相當原則之法規範目的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者(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0號裁定參照)。 四、本院查: (一)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先後確定在案。上開附表編號1至14所示數罪分別均係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前所犯,而有二以上裁判,又如附表編號1至12、14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而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簽名之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3181號卷第2頁),原審法院因依檢察官之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14所示各罪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14各罪之宣告刑,最長期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19年3月,原裁定於此範圍內,併考量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5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酌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7年4月。綜觀本件原審裁定之刑度並未逾越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濫用裁量權而有違反法律內部性界限之情形,於法自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雖以前詞指摘原裁定定應執行刑過重云云,惟查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6至12所示案件均為罪質相同之加重詐欺取財案件、附表編號5、14為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案件、附表編號13則為佯稱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普通詐欺案件,原審並已斟酌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案件之犯罪時間之間隔、行為態樣、罪質、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加重、減輕效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節,所為定刑之裁斷,考量案情併予適度減少總刑期,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再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而裁定如前述之應執行刑裁定,僅受刑人所犯各罪總和刑之38.10%(計算式:7年4月÷19年3月≒0.3810),所為刑之裁量無明顯不利於受刑人之情事。又參諸受刑人前因附表編號14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案件,於108年3月4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545號、108年度毒偵字第442號起訴在案,於108年4月15日繫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詎受刑人於上開案件審理期間再犯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甚且其中附表編號5所示案件亦為罪質相同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案件,此外,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4所示加重詐欺案件,甫於110年1月12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0970號起訴在案,受刑人旋於110年3月7日即佯以販賣第二級毒品向被害人施詐,觀諸上開各節,受刑人法治觀念顯然薄弱,並彰其自我約束能力不足、心存僥倖而一再犯案之人格特性,本院認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4月以匡正其迭次違反刑罰規範之行為,合於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規範目的,乃原審裁量權之適法行使,自應予尊重,而難指為違法或不當。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相距甚短、皆為詐欺、毒品案件及其家庭因素等情,指摘原裁定量定應執行刑過重等語,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從而,上開抗告意旨無非祇憑受刑人個人主觀意見,對原裁 定適法裁量權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實難認為可採。綜上所述,抗告意旨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崴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9年10月26日 109年10月28日 109年10月28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890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0970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097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88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53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536號 判決日期 110年5月11日 110年9月22日 110年9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273號判決以受刑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536號 案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88號 確定日期 110年8月4日 (撤回上訴) 110年12月23日 110年12月23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3425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282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282號 編號1至13曾經新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35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新北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652號執行中)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2日 109年10月20日 109年11月10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0970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0394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680、5335、552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536號 110年度訴字第348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112號 判決日期 110年9月22日 110年7月29日 111年1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273號判決以受刑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536號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348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112號 確定日期 110年12月23日 111年2月15日 (撤回上訴) 111年2月15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282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011號 ⑴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1054號 ⑵原裁定附表編號6至8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漏載「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335、5520號」,應更正如上 編號1至13曾經新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35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新北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652號執行中)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10日 109年11月10日 109年10月24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680、5335、5520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680、5335、5520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375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112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112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74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10日 111年1月10日 110年12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112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112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74號 確定日期 111年2月15日 111年2月15日 111年3月22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⑴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1054號 ⑵原裁定附表編號6至8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漏載「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335、5520號」、原裁定編號8最後事實審法院誤載為「新北地院」,均應更正如上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914號 編號1至13曾經新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35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新北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652號執行中)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9年10月26日 109年10月26日 109年10月26日至同年月27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3758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3758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375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7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7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74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30日 110年12月30日 110年12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7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7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74號 確定日期 111年3月22日 111年3月22日 111年3月22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⑴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914號 ⑵原裁定附表編號12犯罪日期誤載為「109年10月26日」,應更正如上 編號 13 14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犯罪日期 110年3月7日 108年1月3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892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545號、108年度毒偵字第44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1864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387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12日 111年4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1864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387號 確定日期 111年8月23日 111年5月31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259號 ⑴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747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2622號) ⑵原裁定附表編號14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漏載「108年度毒偵字第442號」,應更正如上 編號1至13曾經新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35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新北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652號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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