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PHM-114-抗-41-20250220-1
字號
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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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41號 抗 告 人 即受判決人 陳俊杰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 3年12月3日裁定(113年度聲簡再字第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陳俊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07條規定:「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 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倘抗告書狀未敘述抗告之理由,即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未經原審法院命期補正者,抗告法院依同法第411條但書規定,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經查,抗告人即受判決人陳俊杰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 113年12月3日以113年度聲簡再字第8號裁定駁回抗告人再審之聲請後,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惟其僅記載:先於法定期限內提出抗告,後續由宜蘭監獄由受刑人自費影印相關卷宗,待資料完備後,將後補抗告理由等語,並未敘述抗告理由。爰裁定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抗告理由,如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抗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