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PHM-114-抗-418-20250225-1
字號
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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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418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林昱楷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所為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341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林昱楷(下稱抗告人)因違 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者,復考量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均為加重詐欺取財罪,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罪之不法及罪責程度,以及對抗告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與適當性,並考量人之生命有限等一切情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 ㈠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 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為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之裁判;後者則為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法律之內、外部界限,均仍應受其拘束。 ㈢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刪 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一罪一罰,導致「刑輕法重」不合理現象,司法實務上對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多採連續犯概括犯意之客觀認定做為裁量依據,對犯多次詐欺等案件,定執行刑均有大幅度減輕。例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件,108年度執丙字第6854號執行指揮書就詐欺罪有期徒刑3月(2次)、3月(151次)、偽造文書罪有期徒刑3月(21次)、2月(35次)合計總和有期徒刑49年,僅論以有期徒刑1年6月等。 ㈣抗告人為泰雅族原住民,僅國中畢業學歷,疫情期間收入不 穩定,為照顧2名幼子向地下錢莊借錢,因無法償還高額利息,為免地下錢莊對家人不利,被朋友教唆向他人收取帳戶與詐騙集團賺錢勉強度日因而觸法,服刑期間父母現已完全諒解並與抗告人相處融洽,均在等抗告人服刑完畢返家。然原審就抗告人所犯各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2月,已違反「責任遞減」原則,抗告人認其狀況應定有期徒刑6月2月至6月6月較為合理,請求法院考量前情,給予抗告人一公平公理之裁定,抗告人日後將戰戰兢兢、臨深履薄,不敢再逾越法律云云,並出其父母、小孩之訊息、通信資料(本院卷第23至28頁)。 三、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 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三十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至於在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之刑之量定,則為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 四、經查: ㈠本件抗告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原審法院、本院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110年6月2日)前所犯,且原審法院為如附表所示犯罪事實的最後事實審法院,有各該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原審經審核卷證結果,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既在外部界線即各宣告刑中之最長期(附表編號1有期徒刑3年4月)以上,各刑之合併刑期(有期徒刑45年10月)以下,復再予減少有期徒刑38年8月之利益,顯已綜合評價抗告人所涉犯罪類型(附表編號1: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罪;如附表編號2至4: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且附表編號2及4之行為時間密接(110年5月24至28日)、法益侵害程度,犯罪人格特質、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等事項後而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2月,且整體減刑比例高達0.156(7年2月/45年10月,小數點以下第四位四捨五入),相當程度緩和數宣告刑併予執行所可能產生之不必要嚴苛,實無定刑過重或違反比例、公平原則及刑法規定數罪合併定刑之立法旨趣,符合量刑裁量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核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自屬適法。是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裁量不當、定執行刑過重,請求酌定 有期徒刑6月2月至6月6月云云,自無可採。 五、綜上,原裁定無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可指。本件抗告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