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PHM-114-抗-483-20250317-1
字號
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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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483號 抗 告 人 即 受 刑 人 黃志中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中華 民國114年2月3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6號裁定(聲 請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18號),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黃志中因妨害自由等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自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應執行拘役50日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不知曾犯附表編號2之妨害自由罪, 亦不曾為該案之警詢筆錄、不曾出庭,請法扶律師與被害人和解云云。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第1項屬強制規定,目的在使被告(或受刑人)得依同法第51條各款規定,享有吸收或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以防刑罰過苛,致罪責失衡,而侵害人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91號裁定意旨參照)。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一定期間,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號裁判要旨參照)。末按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或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3項等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規範之目的(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89號裁判要旨參照)。 四、經查,抗告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各罪,經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各罪中最早確定者為112年12月25日,各罪犯罪行為時間均在該裁判確定日期前所為,原審法院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原審法院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抗告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情,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5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並未較重於所示各罪(分別為拘役30日、拘役30日)加計後之總和,亦無違反刑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且符合量刑裁量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過重而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形,核屬依法有據,並無何違誤或不當。另查附表編號2所示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763號判決,係綜合抗告人之供述及審判中之自白、證人即被害人侯明祥於警詢之證述、現場監視器畫面光碟、截圖與照片共11張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1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物照片1張等證據,認定抗告人確有於民國112年12月2日21時3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號由告訴人侯明祥經營之洗衣店內,酒後仰臥於該店內桌上,告訴人見狀欲叫醒抗告人而拍其小腿,抗告人因此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之犯意,自口袋內取出摺疊刀1把揮舞,致告訴人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安全之犯行,而以簡易判決判處拘役3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於113年9月22日確定,有該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無訛。抗告意旨空言否認附表編號2所示妨害自由犯行,指摘原裁定違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