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PHM-114-抗-494-20250317-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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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494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胡家豪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所為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108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胡家豪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胡家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審核各罪之性質及各判決所載之論罪理由、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一切情狀,依法定其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犯各罪之整體犯罪型態、犯罪動機 及目的,對社會產生之衝擊、危害遠低於販賣毒品、強盜、恐嚇等,原審本案定執行刑顯有違刑罰公平原則,實難令抗告人折服,請鈞院本於自由裁量內部界限之精神意義、刑罰公平正義、比例原則等再重新從輕更為裁定等語。 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其目的在將各罪及其宣告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透過重新裁量之刑罰填補受到侵害之社會規範秩序,而非絕對執行累計宣告刑,以免處罰過苛,俾符罪責相當之要求,為一種特別量刑過程。又定應執行刑,固屬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然其裁量並非恣意,亦非單純之計算問題,仍應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如個別犯行之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於時間上、本質上及情境上緊密關聯的各別犯行,提高的刑度通常較少;與此相對,沒有任何關聯、時間相隔很久、侵害不同法益的犯行,則有較高之罪責)、罪數所反應被告人格、犯罪傾向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就其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而為妥適、合目的性之裁量,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綜合上開條件,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否則即有裁量權行使不當之違失(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874號裁定意旨參照)。具體而言,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施用毒品、竊盜、詐欺犯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時,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 四、經查:  ㈠本件抗告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原裁定附表編號4、7、12誤載之處,業已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4、5至8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前經原審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59號判決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9月確定,再與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6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有各判決書、裁定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又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5至8、11、13)、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至4、10、12)、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9),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抗告人已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可稽(113年度執聲字第734號卷第2頁)。  ㈡原審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定應執行 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係在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8月)以上,各刑之合併刑期(有期徒刑5年9月)以下,且未逾越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2年+8月+3月+8月+3月=3年10月),符合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固非無見,惟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10至13所示之12罪,均為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侵害相同法益,且各次行為時間分別係在民國111年9月至10月、112年8月、12月,犯罪時間接近,且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相同或相似,揆諸上開說明,其所犯附表各罪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顯然為高,刑罰效果予以遞減,俾較符合以比例原則之內部性界限。原審未具體審酌抗告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間彼此之關聯性(如數罪之犯罪類型、侵害法益、行為態樣及手段等)、所反映之抗告人人格特性、對抗告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抗告人因此僅獲有較內部性界限減少有期徒刑4個月之利益,所為刑罰裁量職權之行使,難謂符合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內部界限,自非妥適。抗告意旨執以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  ㈢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認其聲請為正當,參酌前 開總體情狀綜合判斷,暨抗告人就本件定執行刑之意見(本院卷第11至17頁之刑事抗告狀),就有期徒刑部分自為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所諭知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部分,並無數罪併罰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是該罰金部分應依其原宣告之刑執行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 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附表(受刑人胡家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9月28日 111年10月14日 111年10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82號等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82號等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82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59號 112年度訴字第159號 112年度訴字第159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24日 112年10月24日 112年10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59號 112年度訴字第159號 112年度訴字第159號 確定日期 113年1月15日 113年1月15日 113年1月15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91號(編號1至4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編號1至9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6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0月5日 (原裁定附表誤載為111年10月5日回溯5日) 111年9月28日 111年10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82號等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82號等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82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59號 112年度訴字第159號 112年度訴字第159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24日 112年10月24日 112年10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59號 112年度訴字第159號 112年度訴字第159號 確定日期 113年1月15日 113年1月15日 113年1月15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是 是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91號(編號1至4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92號(編號5至8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確定) 編號1至9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6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1年10月5日回溯5日 (原裁定附表誤載為111年10月5日) 111年10月16日回溯5日 110年4月28日至2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82號等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82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41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59號 112年度訴字第159號 111年度中金簡字第200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24日 112年10月24日 113年1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59號 112年度訴字第159號 111年度中金簡字第200號 確定日期 113年1月15日 113年1月15日 113年3月4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否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92號(編號5至8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604號 編號1至9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6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編號 10 11 1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2年12月14日 112年12月13日 112年8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43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43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305號 (原裁定附表誤載為113年度毒偵字第130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401號 113年度易字第401號 113年度易緝字第13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17日 113年7月17日 113年7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401號 113年度易字第401號 113年度易緝字第13號 確定日期 113年8月12日 113年8月12日 113年8月21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是 否 備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401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402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822號 編號 13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8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30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緝字第13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緝字第13號 確定日期 113年8月21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備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8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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