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PHM-114-抗-61-20250211-1
字號
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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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61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蕭宇祐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案件,不服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所為113年度撤緩字第142號 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宇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 法院為之;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7條、第4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蕭宇祐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不 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13年10月22日所為113年度撤緩字第142號裁定,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惟其抗告狀僅記載:「理由後補。」等語(見本院卷第13頁),迄今仍未補提抗告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命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仍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劉晏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