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PHM-114-抗-618-20250328-1
字號
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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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618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楊宗憲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303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宗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肇 事遺棄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據為本件聲請,認屬正當,此有相關判決書正本、判決書查詢資料、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原審審酌適用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內、外部界限下,以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同時考量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型態等整體非難評價,以及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數罪併罰定執行刑規定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受刑人之意見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2年2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楊宗憲(下稱抗告人)因家 中變故,欲將可易科罰金之案件,以罰金繳交,始能盡早返家協助。因此,懇請將原裁定附表中可易科罰金之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分別裁定之等語。 三、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是受刑人就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權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合併定執行刑,至已請求定執行刑後,得否撤回其請求及撤回之期限為何,雖法無明文,然該規定係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維其受刑利益,並非科以選擇之義務,在其行使該請求權後,自無不許撤回之理,惟為避免受刑人於裁定結果不符其期望時,即任意撤回請求,而濫用請求權,影響法院定執行刑裁定之安定性及具體妥當性,其撤回請求之時期自應有合理之限制,除請求之意思表示有瑕疵或不自由情事,經證明屬實之情形者外,應認管轄法院若已裁定生效,終結其訴訟關係,受刑人即應受其拘束,無許再行撤回之理,俾免因訴訟程序反覆難以確定,致影響國家刑罰權之具體實現,並間接敦促受刑人妥慎行使其請求權,以免影響法之安定性。反之,倘受刑人於管轄法院「裁定生效前」,已撤回其請求,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即不得對其併合處罰,俾符保障受刑人充分行使上述選擇權之立法本旨,並兼顧罪責之均衡(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447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交通過失傷 害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原審為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而編號2至4所示犯行之犯罪時間,均係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前,有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1、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抗告人確有向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足憑(見桃園地檢署執聲卷第5頁)。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固非無據。 ㈡然原審徵詢抗告人意見時,其勾選「有意見」,並表示「欲 繳罰金」(見原審卷第61頁調查意見回覆表)。揆諸前開說明,本件定應執行刑既以抗告人提出請求為要件,自應准許抗告人於原審裁定生效前撤回其請求之理,此與檢察官無待請求即得依職權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情況不同,應予區別。是以,本件抗告人於原審裁定前所表示「欲繳罰金」,其真意究竟為何?是否為撤回請求之表示?或欲聲請將得易科罰金之案件與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分別裁定之?即有探究之必要。原審未予調查釐清抗告人上開真意,仍依檢察官之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自有未洽。 ㈢綜上所述,抗告人於原裁定前已否為撤回請求之表示,並非 無疑,是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為顧及抗告人之審級利益,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更為適法之裁定。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