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HM-114-抗-645-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645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施明河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3434號,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所為駁 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  ㈠按不服判決請求救濟之方法,應以上訴為之,故當事人對原 判決表示不服,而誤用抗告名稱者,仍無礙其提起上訴之效力,自應作為上訴處理(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10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件抗告人即上訴人即被告施明河(下稱抗告人)於民國114年1月14日所具書狀,其書狀名稱上雖載「刑事抗告狀」,然觀諸該書狀內容已載明「為不服新北地院113年度審易字第3434號判決」等語,顯係對原審法院上開判決聲明不服,抗告人雖將書狀名稱誤為抗告,揆諸上開說明,仍應認為係提起上訴,合先敘明。  ㈡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於113年10月4 日以113年度審易字第3434號為第一審判決,並將判決書正本送達抗告人當時之所在地即法務部○○○○○○○○○○○,由抗告人本人於113年10月28日親自簽名收受,有原審法院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佐(見原審卷第143頁)。而本件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之翌日即113年10月29日起算20日為113年11月17日(星期日),因該日為例假日故順延1日,是抗告人至遲應於113年11月18日提出上訴,始為合法,惟抗告人遲至114年1月14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此有法務部○○○○○○○收受收容人訴狀章戳附於抗告人上開書狀可稽,揆諸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規定及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80號裁定意旨說明,本件抗告人提起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二、抗告意旨略以:為不服原審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3434號裁 定提出抗告,述明理由後補云云。 三、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提起上訴,應以上 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5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362條前段亦有明文。又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同法第351條第1項亦有明文。在監獄、看守所(下稱監所)之被告,固可不經監所長官而提出上訴書狀,且該監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得扣除在途期間;但如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監所與法院間無在途期間可言,是上訴人在監所,如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因不生扣除在途期間之問題,故必在上訴期間內提出者,始可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如逾期始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即不得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80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 院於113年10月4日以113年度審易字第3434號判決論處罪刑,並將判決書正本送達抗告人當時所在地之法務部○○○○○○○○○○○,由抗告人本人於113年10月28日親自簽名收受,有原審法院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佐(見原審卷第143頁),是上開判決正本業於113年10月28日合法送達。而本件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之翌日即113年10月29日起算20日為113年11月17日(星期日),因該日為例假日故順延1日,是上訴期間20日即已於113年11月18日屆滿,惟抗告人遲至114年1月14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此有法務部○○○○○○○收受收容人訴狀章戳附於抗告人上開書狀可稽(見原審卷第151頁),顯見抗告人提起本案上訴已逾越法定2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是其提起上訴顯然逾期,自不合法律上程式,且無從補正。原裁定以此為由駁回抗告人之上訴,經核並無違誤,抗告人提起抗告,空言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