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PHM-114-抗-70-20250113-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70號 抗 告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勳旗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459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第一審裁定(聲 請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848號),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勳旗(下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編號3所示之竊盜罪,係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以113年度偵字第14875號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新北地院以113年度簡字第2240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於民國113年7月20日確定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新北地院113年度簡字第2240號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書附表編號3所示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新北地院」,且案號應為「113年度簡字第2240號」(聲請書原載明:113年度「桃簡」字第2240號,應予更正),並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最後確定法院。依前揭說明,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向新北地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然誤向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云云。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所犯如聲請書附表編號1、2、3所示 之各罪中,其最後事實審法院之判決日期,分別為113年3月22日、同年5月31日、同年5月21日,是本件最後事實審法院為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件向管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自屬有據。原審誤以判決確定日期先後,作為認定最後審理事實法院之依據,並駁回本件聲請,揆諸最高法院裁定意旨,足認原審裁定顯有違誤等語。 三、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同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06號裁定意旨參照),且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係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89號、109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數罪,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 刑之法院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即附表編號2所示之竊盜罪,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為「113年5月31日」,較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所示之竊盜罪之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為113年3月22日、113年5月21日為後),縱令附表編號3所示之竊盜罪為最後確定,仍應以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依上所述,抗告人向原審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依法即無不合,原審法院未經詳察明辨,誤認本件之最後判決事實審之法院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而錯認檢察官本件之聲請有所未洽,而駁回檢察官本件之聲請,本院認原審法院所為之上述認定顯有違誤。從而,檢察官抗告指摘及此,為有理由,本院爰將原裁定撤銷,並諭知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當之處理,以符法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董佳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10日 拘役50日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2/09/13 112/10/10 112/10/1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6204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1524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487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 6031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 1244號 113年度簡字第 2240號 判決日期 113/03/22 113/05/31 113/05/21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3/05/28 113/07/10 113/07/20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