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PHM-114-抗-73-20250122-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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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73號 抗 告 人 謝碧珠 即具保人 被 告 陳光華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抗告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沒入保證金裁定(112年度訴字 第1143號)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明文規定。沒入保證金裁定一經宣示或送達,對外即發生效力,非當庭所為之裁定,因無須宣示,自應以裁定正本最先送達於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其他受裁定之人時發生效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63號判決參照)。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被告陳光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謝碧珠出具現金保證,將被告釋放。被告於原審審理期日,經合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經原審拘提無著,而被告與具保人當時均未在監或在押,足認被告已經逃匿,裁定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抗告內容略以:被告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經警查獲,現於 臺北分監執行,被告於原裁定確定前已處於政府機關實力支配下,並無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之必要,請求撤銷原裁定。 四、本院之論斷: (一)上述具保及傳拘無著之事實,有被告與具保人戶籍資料、本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原審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結果報告書可憑,原審因認被告已經逃匿,於113年12月3日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裁定正本於113年12月   12日送達於抗告人、被告之住居所新北市○○區○○路0段   00號、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未獲會晤本人,由同居 人即被告之父收受,有送達證書可憑(原審卷二第399、341頁)對抗告人及被告均已合法送達,發生效力。 (二)被告於裁定「生效之後」因另案於113年12月14日入監執行 ,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抗告內容誤為113年12月   18日經警查獲)。原審沒入保證金裁定之效力不受影響。 (三)抗告人依憑己意指稱原裁定不當,請求撤銷原裁定,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23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蘇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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