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審理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PHM-114-毒抗-10-20250204-1

字號

毒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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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毒抗字第10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鄭堯文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聲請重新審理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 1月13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毒聲重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  ㈠抗告人即聲請人鄭堯文(下稱抗告人)於民國112年4月26日 晚間8時1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桃園市○○區○○路00巷0弄0號住處,以燃燒玻璃球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除據抗告人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明確(毒偵卷第27、111至112頁)外,復有桃園市○○○○○○鎮○○○○○○○○○○○○○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實驗室-台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等(毒偵卷第45、117頁)附卷可證,足認抗告人上開自白與事證相符,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又依卷附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抗告人未曾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接受觀察、勒戒處分,檢察官聲請裁定將抗告人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無不合,原審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177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以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抗告人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洵屬有據,此有原確定裁定之卷證經核閱無誤。  ㈡聲請意旨雖執原確定裁定所引用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 稱桃園地檢署)112年度聲觀字第690號聲請書記載內容,其中第5行之「同年月26日下午1時47分許」有誤、第6行之扣案削尖吸管4支、安非他命殘渣袋1個並非在抗告人住處扣得云云,而聲請重新審理云云,然又經原審調閱卷宗觀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偵查隊搜索扣押筆錄記載之「執行時間」為112年4月26日11時52分起至同日13時47分止、「執行處所」為桃園市○○區○○路00巷0弄0號,而其後所附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偵查隊扣押物品目錄表確有記載「扣案削尖吸管4支、安非他命殘渣袋1個」,此有上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偵卷第53至57頁)可佐,是前開112年度聲觀字第690號聲請書之記載並無違誤,抗告人所前詞聲請重新審理自非有據。況抗告人所執事由核與原審法院認定其是否確有於前開時間、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兩者並無關聯性,難認有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所列事由,是抗告人僅憑前詞,提起本件重新審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綜上,本案依抗告人前開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資料,無非僅 係就原確定裁定已為論斷之事項,依憑己見,重為爭執。且其主張及提出之證據,顯不足以動搖原確定裁定之認定,自無准予重新審理之餘地。是抗告人僅憑前詞具狀提起重新審理之聲請,為無理由,爰予駁回。至於本案聲請意旨,從形式上觀察顯無理由,且已無再予釐清必要時,為免勞費,即顯無必要再通知抗告人到場或聽取檢察官之意見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確定裁定所記載之搜索時間有誤、檢察官 未調取員警之密錄器還原當日發生之情況。又當日員警並未在抗告人身上及家中搜索到毒品,抗告人非現行犯。嗣員警將抗告人帶回警局,其已多次表達不願意採尿,並告知其已經一個禮拜沒施用毒品,且表示身體不適要去醫院就診,員警以抗告人須接驗尿才帶抗告人就醫,程序已不合法。況抗告人已入監服刑要滿9個月,已無施用毒品慾望,亦無須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必要。另原審法院未開庭讓其陳述意見逕裁定抗告人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為此,請還原當日情形,還以抗告人清白及公平審理之權利等語。 三、按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 認為應不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者,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或檢察官得以書狀敘述理由,聲請原裁定確定法院重新審理: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並足以影響裁定之結果者。二原裁定所憑之證物已證明為偽造或變造者。三原裁定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四參與原裁定之法官,或參與聲請之檢察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五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應不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者。六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法院認為無重新審理之理由,或程序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第4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  ㈠抗告人於112年4月26日晚間8時1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 內之某時,在桃園市○○區○○路00巷0弄0號住處,以燃燒玻璃球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業據抗告人於警詢及偵查所坦認,復有桃園市○○○○○○鎮○○○○○○○○○○○○○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實驗室-台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證,足認抗告人之自白與事證相符。又抗告人未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接受觀察、勒戒處分,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原確定裁定以檢察官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抗告人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確定。嗣抗告人對原確定裁定向原審法院聲請重新審理,經原審駁回其聲請,經本院核閱卷宗確認屬實。  ㈡抗告意旨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1.抗告人因涉嫌毒品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 稱桃園地檢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通緝在案,有通緝書案件報告書足佐(毒偵卷第9至16頁)。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下稱平鎮分局)偵查隊員警於112年4月26日緝獲抗告人,並持原審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自同日11時52分起至同日13時47分止,在抗告人位於桃園市○○區○○路00巷0弄0號住處進行搜索,並扣得削尖吸管4支、安非他命殘渣袋1個,有平鎮分局通緝案件報告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可佐,是抗告人為警搜索、扣押之情事與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員警持法院搜索票執行搜索,於112年4月26日13時47分,在抗告人上開住處進行搜索,並扣得削尖吸管4支、安非他命殘渣袋1個」等情,並無不符,抗告人執前詞主張原確定裁定所載之搜索時間有誤,然未提出證據佐證,此乃抗告人片面指摘,並不可採。  2.又抗告人係因涉嫌毒品等案件,分別經桃園地檢署、桃園地 院、臺北地院通緝在案,是平鎮分局員警依刑事訴訟法第87條,因抗告人遭通緝,而逮捕抗告人,核屬正當,並無違法,且抗告人於警詢自承:「我對警方逮捕程序沒有意見」、對警方強制處分沒有意見等語(毒偵卷第22、111頁),本案自無抗告人所辯,平鎮分局員警有逮捕程序不合法之情。  3.另依卷附之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抗告人經搜索後扣得「削 尖吸管4支、安非他命殘渣袋1個」、「安非他命(含袋毛重0.84公克)、安非他命吸管(已斷裂)」,而針對安非他命(含袋毛重0.84公克),抗告人於警詢供稱:「(問:為何將上開遭警方查扣之物,丟置你房間外之停車場?),因為安非他命1包施用效果不好,所以把它丟出去,安非他命吸管(已斷裂)1支是不小心一起丟出去」等語,是抗告人為警持搜索票搜索及偵查中,均已自承為警扣得安非他命與吸食器為其所有,且坦承其有施用安非他命(毒偵卷第26、111至112頁),是平鎮分局員警依相關事證,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以現行犯逮捕抗告人程序,自屬合法,抗告人所辯其因未持有毒品,員警以現行犯逮捕程序不合法云云,與客觀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4.抗告人於警詢、偵查均坦認其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犯行,且對警方之採尿過程,均表示無意見,且卷附之自願受採尿同意書上有抗告人之親筆簽名並捺指印,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桃園市○○○○○○鎮○○○○○○○○○○○○○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實驗室-台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等附卷可證,是抗告人辯稱已表明不願採尿,要求就醫,經平鎮分局員警拒絕,要求其先採尿後才能就醫,採尿程序不合云云,係抗告人片面指述,並無證據佐證,自無法為有利抗告人之認定。更遑論抗告人係因案通緝經逮捕,員警依搜索票執行結果,可得合理懷疑其有施用毒品犯行,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亦得違反其意願採集尿液。  5.至於抗告人服刑期間雖暫無施用毒品之可能,然此不能免除 抗告人施用毒品應受觀察、勒戒之處遇,抗告人執此為辯,亦無可採。而本件抗告人因通緝為警查獲,檢察官已就其施用情形訊問,甚至在其後驗尿結果,檢察事務官亦詢問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究無抗告人所陳未予辯明之情形,且原裁定已敘明本案聲請意旨,從形式上觀察顯無理由,且已無再予釐清必要時,為免勞費,即顯無必要再通知抗告人到場或聽取檢察官之意見等節,是原確定裁定未再行無益勞費程序予抗告人到庭表達意見,並無違誤。  6.綜上,平鎮分局員警並無違法逮捕、對抗告人採尿不合法等 情,上開事證已臻明確,亦無再向平鎮分局員警調閱密錄器調查當日案發經過之必要,抗告人主張,亦無調查之必要。 五、綜上,抗告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原審以112年度 毒聲字第1177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於法核無不合,抗告人聲請重新審理,原審認抗告人聲請意旨所指摘之事,不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各款規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並無違誤,抗告人猶執前詞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鍾雅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許芸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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