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PHM-114-聲保-100-20250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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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文祥(原名趙振國)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文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文祥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 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9 92201號函及如附件所示之113年12月2日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名冊核定文號: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992200號、核定日期114年1月16日),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