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PHM-114-聲保-12-2025010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昀翰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 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1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昀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昀翰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刑確 定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上開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84191號函及所附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亮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