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PHM-114-聲保-13-2025010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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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彥廷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28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彥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彥廷因強盜罪等案件,先後經判刑 及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9030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0305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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