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PHM-114-聲保-151-20250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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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源泉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源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源泉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法院先 後判處罪刑,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0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頤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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