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PHM-114-聲保-151-20250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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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源泉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源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源泉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法院先 後判處罪刑,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0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頤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