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PHM-114-聲保-182-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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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彥儒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彥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罪案件,經本院以109年 度上訴字第38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在案。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3 73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