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PHM-114-聲保-192-20250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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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秋華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秋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秋華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判處罪 刑確定,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送監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938181號函與其所附法務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所製作的被告前案紀錄表,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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