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PHM-114-聲保-198-20250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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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歐建佑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歐建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歐建佑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侵上訴字第21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受刑人所犯為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 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8611函說明,綜合評估結果:「㈠暴力危險評估:低危險;㈡再犯可能性評估:低危險;㈢量表Static-99:低;㈣量表MnSOST-R:低」,另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載稱:其治療情形經該監112年第4次治療評估會議認定治療已具成效,再犯危險有顯著降低等情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