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PHM-114-聲保-210-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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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凱文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凱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凱文(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判刑,上訴後經本院撤銷部分原判決,更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