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PHM-114-聲保-210-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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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凱文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凱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凱文(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判刑,上訴後經本院撤銷部分原判決,更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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