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PHM-114-聲保-236-20250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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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正龍(原名顏谷龍)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正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正龍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 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9 1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柏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