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PHM-114-聲保-242-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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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奕嘉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0樓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奕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奕嘉(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受 刑人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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