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PHM-114-聲保-260-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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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 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傷害致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家 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 畫,且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因家庭暴力(傷害致死罪)案件 ,先後經法院判處罪刑在案,經入監執行中。茲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第6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 872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7230號)、家庭暴力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刑事裁判書、戶籍謄本、法務部○○○○○○○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㈠、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表、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教誨紀錄表等資料附卷可稽,復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駿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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