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PHM-114-聲保-268-2025012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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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杜○○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之加工自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執聲家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 畫。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之加工自殺案件,經 法院判刑,在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6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7 5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家庭暴力罪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檢附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本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4號判決書、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571號判決書、戶籍謄本、法務部○○○○○○○受刑人人相表、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㈠、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表、個案輔導紀錄、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威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