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PHM-114-聲保-271-20250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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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景弘(原名江丞凱、王丞凱)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00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景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景弘(原名江丞凱、王丞凱)因詐 欺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6 2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622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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