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PHM-114-聲保-273-20250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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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志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張志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志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法院判處罪刑及定應執行刑在案,現在監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 教字第11301988561號函及所附該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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