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PHM-114-聲保-274-2025012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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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鎰元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執聲 付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鎰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 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6 2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威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