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PHM-114-聲保-275-2025012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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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欽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9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欽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欽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3564號判決有期徒刑3年7月,由最高 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148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廖建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翊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