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PHM-114-聲保-276-20250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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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寶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 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寶(下稱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 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其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1 2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971號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7號判決、法務部○○○○○○○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㈠至㈥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所應遵守之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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