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PHM-114-聲保-281-2025012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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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羿鈞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0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羿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羿鈞(原名王品勛)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39號判決應 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再由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3335號及最 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駁回上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而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廖建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翊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