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PHM-114-聲保-282-20250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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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柏松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柏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柏松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9月6 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13年度聲保字第891號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妨害自由罪案件,經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01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接續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3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3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9 906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010號判決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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