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PHM-114-聲保-284-2025020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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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温武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致人於死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4 年執聲付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温武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温武釧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4月19 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2年4月24日112年聲保字第863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過失致人於死案件,嗣經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573號判決暨113年度聲字第2717號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業經法務部於114年2月5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5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40135 1170號函所示受刑人温武釧因刑期變更仍符合假釋條件、第00000000000號函暨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 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孫沅孝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敬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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