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PHM-114-聲保-287-2025021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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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靖惠(原名何雅惠、洪雅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靖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靖惠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8月2 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111年8月5日以111年度聲字第607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其另於假釋前犯藥事法案件,經本院112年度上更二字第88號判決及113年度聲字第15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業經法務部於114年2月5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5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40135 3151號函暨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12年度上更二字第88號),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 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孫沅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心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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