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PHM-114-聲保-294-20250219-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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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朝嘉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朝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理由略以:受刑人陳朝嘉因詐欺案件,先後判刑確定及 執行。茲於民國114年2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191號裁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受刑人於111年11月15日入監執行,嗣於114年2月1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18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30027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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