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PHM-114-聲保-299-20250304-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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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9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明烜 現於法務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16號),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明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本 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民國111年7月19日送監執行,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 1352311號函及所附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