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PHM-114-聲保-3-2025010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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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華柏龍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1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華柏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華柏龍因詐欺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 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嗣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經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8906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 教字第11301890630號)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