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PHM-114-聲保-303-20250304-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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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運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運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運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4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112年9月24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7 1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