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PHM-114-聲保-315-20250304-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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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湘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湘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湘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7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再經本院以111年度抗字第1619號裁定抗告駁回、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抗字第1666號裁定再抗告駁回確定,於民國108年10月1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9 4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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