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PHM-114-聲保-320-20250304-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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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志強(原名黃俊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志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志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現於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0 9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576號),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黃于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