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PHM-114-聲保-321-20250304-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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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富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富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富豪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10 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再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109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7 2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