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PHM-114-聲保-323-20250304-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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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2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熊韋翰 現於法務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藥事法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240號),裁定如下: 主 文 熊韋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藥事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2年4月確定。民國112年10月31日送監執行,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 1354971號函及所附臺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